致各投标人:
1.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 砚山县人民医院 (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对砚山县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1拖16带病人监护仪)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砚山县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1拖16带病人监护仪)采购项目;
2.2项目编号:YSJYZC(公)2018-21;
2.3招标内容:中央监护系统4套,中央监护仪64台详见招标文件(本次采购项目只为一个标段,标段内容不能进行拆分。);
2.4交货(安装调试)地点:砚山县人民医院;
2.5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2.6验收时间:合同签定后30日历天内包干完成可以交付使用,并通知招标人组织验收;
2.7招标预算:人民币128万元;
2.8资金来源:自筹;
2.9质量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2年免费质保维修,终身维修,保修期满后维修仅收取材料费。
3.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注:①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容为判定标准。②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③残疾人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财政部或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资料为判定标准。④供应商满足以上任意一项给予价格6%的扣除,以上政府采购政策不得叠加。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5-2017年度任意一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如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4)依法缴纳税收: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17年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2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5)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17年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自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站截屏);
4.2 生产商需具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
4.3 代理商投标还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得超出经营范围进行投标);
4.4 需具备最近三年内《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4.5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6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7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07月16日至2018年07月20日,每日上午8:30至11:0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砚华东路84号原畜牧局4楼)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纸质)。
5.2报名时供应商须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鲜章);若为代理商投标的(厂家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同时加盖厂家及代理商鲜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生产商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4)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开户银行许可证;
(6)公司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应是其在职员工,提供证明材料:经人社部门签发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有法人签字);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有法人及代理人签字)。
5.3招标文件每份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08月06日上午09时30分,地点为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砚华东路84号原畜牧局4楼)。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开标时间和地点
7.1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7.2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8.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缴款单位名称必须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并将加盖银行电子公章的保证金回执证明(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到帐截止时间:2018年08月05日下午16时00分前
开户名称: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砚山县支行
银行帐号:2506062529021951020
联系电话:0876-3132929
保证金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与我方联系全额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办理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栏或空白栏上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砚山县政务网》上发布公告。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砚山县人民医院
地 址:砚山县人民医院(砚山县新城北片区砚康路)
联系人:刘老师
电 话:0876-3130366
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民族村34幢2-3号
联系人:杨老师
电 话:0876-2619778
报名地址: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传真/座机:0876—3132929
地 址:砚华东路84号原畜牧局4楼
邮政编码:663100
2018年07月13日
附件:
报名函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从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下载招标公告电子稿,并将按照有关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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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章):
2018年 月 日
注:报名函所投标段必须与投标文件所投标段一致,如不一致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