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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摘要公示
(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
作者: 环保局 来源: 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4日 点击数: 双击自动滚动

案由: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污染行为)案

来源:日常监察

处罚文书字号:砚环罚字[2018]018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页岩砖项目存在在生产经营过程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6月17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18〕23号)及《送达回执》,6月19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情况:当事人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以《砚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18〕018号)告知当事人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if !supportLists]-->1、<!--[endif]-->责令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改正违法行为;

<!--[if !supportLists]-->2、<!--[endif]-->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

<!--[if !supportLists]-->3、<!--[endif]-->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法人进行5天行政拘留。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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