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云南省铳卡三七药材场水泥粉磨站(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污染物(氮氧化物)行为)案
来源:监督性监测
处罚文书字号:砚环罚字[2018]019号
环境违反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你站水泥磨烘干排放口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氮氧化物)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砚环监字[2018]--034号、砚山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定代表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砚山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19日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18〕24号)及《送达回执》,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情况: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以《砚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18〕019号)告知你站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站向我局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请示,未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以及结合你站的书面陈述,我局决定对你站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于2018年7月3日自觉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