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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摘要公示
(砚山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作者: 佚名 来源: 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5日 点击数: 双击自动滚动

案由:砚山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围档、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及更换的废旧机油未进行规范存放及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行为)案

来源:日常监察

处罚文书字号:砚环罚字[2018]007号

环境违反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砚山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平远镇建设的水泥搅拌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部分生产原料未采取围档、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及更换的废旧机油未进行规范存放及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5月14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18〕9号)及《送达回执》,5月16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情况:当事人砚山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4日以《砚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18〕007号)告知当事人砚山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砚山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砚山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进行了质证,部分客观原因造成违法行为属实,我局对该当事人作出了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if !supportLists]-->1、<!--[endif]-->责令采取洒水、遮盖、围挡等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if !supportLists]-->2、<!--[endif]-->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责令规范危油存储标识,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

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人民币柒万元正(¥70000.00元)。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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