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倪光有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砚山县八嘎乡从事面食小吃经营。2018年5月7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八嘎乡对倪光有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倪光有销售的4杯 “妙三秒”银耳羹(330克/杯)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17年10月22日,保质期:180天)。据调查,2018年5月4日,当事人经消费者提示,已发现其经营的“妙三秒”银耳羹(330克/杯)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未主动停止经营,于2018年5月7日被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4杯 “妙三秒”银耳羹(330克/杯)以当事人2元/杯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8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经调查核实,倪光有上述行为已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即构成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行为。过期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上述不负责任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考《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部分)》有关裁量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没收并处以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已于2018年6月27日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行(砚山县财政局国库股帐号:53001677236050097204)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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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 ? ? ?
2018年7月3日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