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5月17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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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365在线直播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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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
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布局,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砚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6〕50号)以及《足球365在线直播关于印发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砚政规〔2018〕1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及视察云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导向,以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适当补偿、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应关尽关”的总要求,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快全县畜牧业转型上档升级,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依法关闭或搬迁目标任务,实现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既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关闭搬迁具体办法,明确补偿标准,解决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所需的补偿资金。
(三)深入发动、平稳关停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停政策,引导养殖场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关闭或搬迁工作,确保关闭搬迁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四、工作目标
2018年8月31日前,依法关闭或搬迁全县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建立健全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长效机制,防止违法行为反弹,强化工作推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畜牧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明确关闭或搬迁对象。经过调查摸底,本次关闭或搬迁对象是依据《足球365在线直播关于印发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砚政规〔2018〕1号)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涉及7个乡(镇)23个养殖场。
(二)全面关闭或搬迁。对在规定期限内自主自愿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按照本方案相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超过规定期限拒不关闭或搬迁的,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乡(镇)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关闭或搬迁。
五、补偿政策
(一)补偿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对完成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主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于出售的养殖场,补偿资金由新场主获得,对于租赁土地新建的养殖场,补偿资金由养殖场主获得,对于租赁期间有新建、扩建和更新设施设备的养殖场,补偿资金的分配由养殖场主和租赁方协商解决。补偿内容包括:圈舍、干粪场及草料棚、污水处理池(沼气池)、青贮窖(水窖、水池)、办公及辅助用房等。
(二)补偿标准
1.圈舍补偿:
建设 名称 | 类别 | 结构 | 补助标准 (元/m2) | 备注 |
厩舍 | 一类 | 以砖墙、空心砖墙、木结构,彩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彩瓦盖顶的。 | 400 | 关闭后,补助200元/m2;新建场搬迁后再补助200元/m2。 |
二类 | 以土基墙、木结构石棉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石棉瓦盖顶的。 | 300 | 关闭后,补助100元/m2;新建场搬迁后再补助200元/m2。 |
2.干粪场及草料棚补偿:
建设 名称 | 类别 | 结构 | 补助标准 (元/m2) | 备注 |
干粪场或草料棚 | 一类 | 以砖墙、空心砖墙、木结构彩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彩瓦盖顶的。 | 200 | 关闭后,补助100元/m2;新建场搬迁后再补助100元/m2。 |
二类 | 以土基墙、木结构石棉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石棉瓦盖顶的。 | 100 | 关闭后,补助50元/m2;新建场搬迁后再补助50元/m2。 |
3.污水处理池(沼气池)补偿:
建设 名称 | 类别 | 结构 | 补助标准 (元/m3) | 备注 |
污水处理池(沼气池) | 一类 | 以混凝土浇灌、砖墙、空心砖墙支砌、木结构彩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彩瓦盖顶或是制作水泥预制板封顶的。 | 200 | 关闭后,补助100元/m3;新建场搬迁后再补助100元/m3。 |
二类 | 以混凝土浇灌、砖墙、空心砖墙支砌石棉瓦盖顶或无封顶的。 | 100 | 关闭后,补助50元/m3;新建场搬迁后再补助50元/m3。 |
4.青贮窖(水窖、水池)补偿:
建设 名称 | 类别 | 结构 | 补助标准 (元/m3) | 备注 |
青贮窖(水窖、水池) | 一类 | 以混凝土浇灌、砖墙、空心砖墙、木结构彩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彩瓦盖顶的。 | 200 | 关闭后,补助100元/m3;新建场搬迁后再补助100元/m3。 |
二类 | 以混凝土浇灌、砖墙、空心砖墙支砌石棉瓦盖顶或无封顶的。 | 100 | 关闭后,补助50元/m3;新建场搬迁后再补助50元/m3。 |
5.办公及辅助用房:对不需拆除的不予补偿;对拆除的,砖混结构补助400元/ m2;砖木结构或钢物架结构补助200元/ m2。
6.养殖配套设备及养殖的畜禽品种和数量不再给予补偿。
(三)奖补政策
为激励禁养区养殖场业主关闭搬迁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养殖场关闭搬迁进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个搬迁的养殖场新建,补助水、电、路资金10万元;每个关闭的养殖场奖励资金1万元。
六、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5月30日前)
由县农科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对全县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摸清养殖场分布、养殖种类、年存(出)栏量、圈舍结构、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建立“一场一档”台账,列出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名单和资金补助概算,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6月10日前)
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由县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业主参加的关闭或搬迁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县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关闭或搬迁时间,建立关闭或搬迁监管台账,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栏等宣传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为关闭搬迁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6月—8月31日前)
1.下发告知书(2018年6月10日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有关部门配合,对全县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下发关闭搬迁告知书,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或搬迁,做好存栏畜禽处理工作,尽量减少畜禽养殖场损失。
2.签订关闭或搬迁协议(2018年6月25日前)。一是6月20日前,由县有关部门和乡(镇)组成搬迁选址工作组,完成搬迁选址工作,同步推进养殖场建设用地、审批、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二是6月25日前,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公示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设施作进一步核实登记,核算补偿资金提交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负责的辖区内与养殖场签订关闭或搬迁承诺书、协议书等。对拒绝签订承诺、协议的养殖场,由执法部门下发关闭搬迁决定书。
3.实施关闭或搬迁(2018年6月—8月31日前)。签订关闭或搬迁协议后,养殖场自行停止养殖生产或搬迁至适养区进行养殖。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或搬迁工作及时组织验收,分批兑现补偿资金。同时做好搬迁新址建设指导等工作。
(四)总结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或搬迁工作进行总结,定期开展“回头看”工作,加强对已关闭畜禽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复养现象的发生。
八、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
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为切实加强对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砚山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元辉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冯 锐 副县长
王帮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杨生宏 原副县长
杨胜佑 县政府办主任
成 员:马顺勇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韦述鹰 县财政局局长
杨 波 县农科局局长
高铁玲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唐银洪 县司法局局长
卢兴举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卢忠敏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杨 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周定海 县林业局局长
张国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沈 晓 卫生计生局局长
王贤润 县水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温郡发 县公安局副局长
曾雪艳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肖洪昆 文山电力砚山分公司总经理
滕 鹏 文山电力平远供电公司总经理
陈仕龙 平远镇镇长
李有能 稼依镇镇长
吴 芳 维摩乡乡长
刘 成 江那镇镇长
毛金明 盘龙乡乡长
冯光槐 者腊乡乡长
刘丕友 阿猛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科局,杨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高铁玲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任务。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确保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具体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监管,排查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数量、畜禽养殖种类、规模,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并将工作情况定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县农科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负责适养区新建养殖场的建设指导,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3.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对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又没及时整改的养殖场及时进行查处。
4.县水务局:负责对水域环境的监管,严格水域禁养区限养区内项目审批,配合各乡(镇)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关停或拆除。
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严格项目审批,搞好土地执法,配合各乡(镇)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拆除。
6.县林业局: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湿地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审核,规范管理,配合各乡(镇)对在生态保护区内、禁养区内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关停或拆除。
7.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属于县级审批备案类的项目把关审批,严禁禁养区相关项目批准投建,严格审核控制限养区内项目建设,合理调控适养区养殖场建设。
8.县财政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负责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或般迁补助资金中县级承担资金的筹措及监督管理。
9.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乡(镇)对建成区、规划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周边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
10.县公安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过程中的治安保障。
11.县司法局: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做好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进行调解,并提供法律指导。
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县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的营业执照依法办理注销等手续。
13.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县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选址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14.文山电力公司砚山分公司、文山电力公司平远供公司:负责对全县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用电的组织、协调和保障等工作。
15.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对依法强制关闭搬迁现场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等工作。
16.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涉法问题的指导、帮助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书的审核把关。
(二)强化资金保障
为切实做好关闭或搬迁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监督到位资金的使用,专款专用。
(三)广泛宣传发动。开展禁养区整治工作是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关闭或搬迁工作作为促进本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要做到舆论先行,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关闭或搬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关闭或搬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四)严格督查问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工作措施,倒排工期,对影响面大的重点区域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方案,分解落实任务,细化治理措施,严禁推诿塞责,确保责任落实。县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关闭或搬迁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关闭或搬迁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成员单位要在全县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污染事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将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及后续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做到常抓不懈。建立监管制度,加强巡查,既要防止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出现,又要防止关闭的养殖场死灰复燃,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建关闭,巩固工作成果。从2018年5月开始,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送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情况月推进表和情况小结,并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反馈关闭或搬迁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