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腊乡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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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 者腊乡道路交通与安全服务中心 |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00% | 3-5次/年 | 现场检查 | 1、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 | ? |
2、资格证书 |
3、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
4、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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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学校、企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 100% | 3-5次/年 | 现场检查 |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 |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 |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
3 | 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云财农〔2005〕170号)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收入情况 | ? |
2、支出情况 |
3、会计管理情况 |
4、资金管理台账 |
4 |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100% | 3-5次/年 | 现场检查 | 1、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 | ? |
2、资格证书 |
3、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
4、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
5、消防安全应急设施 |
5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所辖区域内所有流动人口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80% | 3-5次/年 | 现场检查 | 1、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 ? |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2、对档案及文字资料进行查询 |
? | 3、检查、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查阅相关卷宗、信息、填写调查表格 |
6 |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 者腊林业站 | 者腊乡所辖区域内所有个人或者集体林业采伐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80% | 3-5次/年 | 现场检查 | 1、身份证 | ? |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2、采伐申请书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3、林权证或者土地使用证 |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 |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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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受委托批准发放自用材、烧材的采伐许可 | 自治州单行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1993年3月21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者腊林业站 | 者腊乡所辖区域内所有个人或者集体用材、烧材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80% | 3-5次/年 | 现场检查 | 1、身份证 | ? |
第二十七条?采伐林木须持有采伐许可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数量进行采伐。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办法如下: | 2、采伐申请书 |
?(一)国有林场凭年度采伐计划、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检查验收证明,按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国营单位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3、林权证或者土地使用证 |
?(二)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责任山的林木,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林权证、责任山承包合同书、村公所(办事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
?(三)个人采伐自留山林木,属自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自留山证,村公所(办事处)出具证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核发;作为商品材出售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核发。 | ? |
?(四)农村住户采伐自留地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自用的可不办采伐许可证;作为商品材出售的须出具乡(镇)林业站证明。 | ? |
8 |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内幼儿园创办者 | 《幼儿园理条例》 | 100% | 3-5次/年 | 现场检查 | 1、申办报告和申办幼儿园申请表、审批表; | ? |
第十二条?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 | 3、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 | 4、幼儿园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
? | 5、园长、教师及保育、保健、财会等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9 | 《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批准发放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内居民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双方户口册复印件 | ? |
第二十四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 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
第二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生育证》。 | 3、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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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孩生育服务证》的批准发放 |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内居民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双方户口册复印件 | ? |
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
3、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
4、第一个孩子的生育证复印件 |
5、另一方属于再婚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
11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内居民临时建筑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申请书 | ? |
2、村委会证明 |
3、身份证 |
4、户口本及复印件 |
5、临时建筑物设计图 |
12 | 对违法生育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内居民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双方户口册复印件 | ? |
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
3、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
4、孩子的生育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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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非婚生育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内居民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双方户口册复印件 | ? |
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
3、双方是否有结婚证 |
1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内居民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损坏的设施 | ? |
2、处罚痕迹资料 |
15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临时建筑物 | ? |
2、处罚痕迹资料 |
16 | 对在村庄内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 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在村庄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报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并于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临时建筑物 | ? |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 2、处罚痕迹资料 |
17 |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的处罚 | 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建筑物 | ? |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三十三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退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退还的,依法拆除和收回。 | 2、处罚痕迹资料 |
18 | 对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的处罚 | 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占用物 | ? |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三十三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退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退还的,依法拆除和收回。 | 2、处罚痕迹资料 |
19 | 对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的处罚 | 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损坏的公共设施 | ? |
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处罚痕迹资料 |
20 | 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47号)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0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违法建筑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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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九条: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居民 |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身份证 | ? |
2、户口册 |
3、村委会 |
4、申请书 |
5、村委会开具的贫困证明 |
22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登记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承包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人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承包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居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村及乡镇政府签字盖公章);?2、林权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电话;?3、林权权利证明:土地承包合同、造林协议、转让租赁拍卖合同,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判决书,其他有关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4、土地使用证 | ? |
23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居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身份证 | ? |
2、户口册 |
3、受灾房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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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兵役登记 | 法律:《兵役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居民 | 《兵役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身份证 | ?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十五条?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2、户口册 |
? | 3、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
? | ? |
25 | 婚育情况证明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居民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身份证 | ? |
2、户口册 |
3、夫妻双方结婚证 |
4、生育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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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后当场公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 | 者腊乡人民政府 | 者腊乡所辖区域村委会 |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选举公告 | ? |
2、选民公告 |
3、选举结果公告 |
4、选票 |
5、相关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