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者腊乡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者腊乡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者腊乡安监站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砚山政务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死亡2人(含2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 者腊乡人民政府负责者腊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者腊乡安监站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监站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乡级“黑名单”的企业,报乡人民政府开会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乡人民政府通过砚山政务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乡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安监站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乡人民政府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砚山政务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安监站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乡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站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从“黑名单”上删除前,由安监站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创建“文明单位”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九条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