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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作者: 政府办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点击数: 双击自动滚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县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调查、核实、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监督工作;组织、接收、指导救灾捐赠。
  (三)负责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指导敬老院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管理、使用、发放和监督;建立健全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体系,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事业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六)贯彻国家的优抚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拥军优属、抚恤、定补、优待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措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有关办法;承办行政区划的撤并、更名、审核、上报;推广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
  (十)承担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察责任。
  (十一)负责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二)负责福利彩票销售和管理工作。
  (十三)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布置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来信来访、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维稳、机关事务管理及接待、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民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业务股室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信访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职责;承办纪检、监察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协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优抚股(县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优抚政策、法规,承担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拟订优待抚恤地方性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优抚对象的各项政策;负责落实残疾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待遇;负责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负责落实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的定补政策;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复员退伍军人、人民警察等人员伤残评定的组织、审核和报批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全县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参与协调、调研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和政策,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职责,拟订地方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突出信访问题;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指导平远军供站、稼依烈士宫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县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贯彻执行军休有关政策,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职责;拟订地方性军休安置工作政策、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军休干部职工政治、生活待遇。
  (三)救灾股。贯彻实施救灾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拟订救灾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承办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申请、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协调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拟订减灾规划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啊、救灾捐赠,承办国内外对县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指导全县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四)社会救助股。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救助法规、政策;拟订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指导实施;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定期定量救济、临时救济和六十年代部分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的生活救济;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社会事务股。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事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婚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婚姻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收养儿童、涉外、涉港澳台领养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县际和跨区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婚姻、收养、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养老等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区划地名股。拟订行政区域总体规划,承办行政区域调整工作;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批报批工作;承办我县与邻州、市(县)之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调处全县之间的边界争议;拟定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区地名工作;承担全县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勘界档案资料及地名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股。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督、使用有关工作;拟订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扶持工作;组织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八)规划财务股。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九)殡葬管理股。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殡葬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照殡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辖区内的殡葬实施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人民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习;负责对违反殡葬管理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受理殡葬纠纷和殡葬信访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受理殡葬民事诉讼。
  (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贯彻落实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城乡社区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民间组织管理股。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和执法监察,承办全县性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工作,监督其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县活动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受上级民政部门委托,对全省、全州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设在我县的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承担社团行政复议和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职责。
  (十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股(砚山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地方建设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先进)城(县)评比推荐命名表彰活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有关走访慰问、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和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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