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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族宗教局
作者: 政府办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点击数: 双击自动滚动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民族法规情况以及民族工作中重大问题开展调研,掌握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做好民族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三)协调处理民族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维护民族团结;做好民族成分的识别、核实和更改工作。
  (四)承办少数民族、较少民族发展资金项目选报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会同办理享受国家民贸企业优惠政策;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
  (六)指导各民族学(协)会活动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活动;收集、整理、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方面的政策及承办相应事务。
  (七)根据党在新时期民族上层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民族人士工作的领导,做好民族人士参观及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
  (八)指导各乡(镇)、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加强同民族乡的联系;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管理区处理民族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
  (九)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友好交流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十)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一)引导、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十二)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宗教届人士、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提高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建设;协调和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相关事务。
  (十三)指导各乡(镇)、管理区开展宗教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管理区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十四)按照《宪法》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开展宗教界友好交流活动。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具体负责机关的文件起草、会议组织、政务信息、保密安全、档案资料、文电处理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拟定,并负责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干部职工、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机关的经费、固定资产等的管理;负责与各级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做好接待来信来访等工作。
  (二)民族政策法规股。组织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参加调处民族矛盾纠纷,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接待来信来访;落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筹备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开展民族矛盾纠纷排查,开展民族重大问题调查;负责民族政策、法规方面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等。
  (三)民族事务股。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调查;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申报工作,并规划、实施好项目;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全县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协调组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指导民族传统节日活动;指导各民族学(协)会活动,调查、挖掘、整理民族民间文化、民族古籍,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教育部门共同抓好“双语”教学。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宗教事务股。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宗教工作政策以及宗教法律法规,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落实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宗教届人士、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提高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建设;做好每年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安全检查等工作;协调和协助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管委会办理相关事务;组织信仰伊斯兰教群众开展集体“朝觐”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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