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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国土资源局对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第153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 佚名 来源: 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4日 点击数: 双击自动滚动

郑达灿代表:

您在砚山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能否解决炭房社区早年建好的房屋如何补办土地使用证问题的建议”,已转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提的建议经过我局核实,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因原维摩乡阿额水库建设移民搬迁至碳房居住的村民自建房;二是碳房社区村民的自建房。三是外来人口在炭房社区向当地农户购买的房屋或买地的自建房及碳房社区村民近年来未经过批准的自建房。下步我局一是对原维摩乡阿额水库建设移民搬迁至碳房居住的村民自建房,由搬迁户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册;移民搬迁安置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可直接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合法取得建房用地的村民自建房,建房户凭农村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先到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身份证、户口册、用地批准文件、权籍调查资料(自行委托技术单位进行权属调查和房地测量)、房屋规划许可证(乡镇规划所)。属1987年以前使用至今的老宅基地,面积符合规定的,申请不动产登记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户口册、权属来源审批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乡镇国土所领取)、房屋规划许可证(乡镇规划所);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三是未经过批准的自建房。外来人口在炭房社区向当地农户购买的房屋或私自买卖土地的自建房,对于符合乡镇规划的,在接受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处罚后,按规定申请农村农民建房用地,申请不动产登记需提交的资料:身份证、户口册、违法用地已处理的资料、农村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权籍调查资料(自行委托技术单位进行权属调查和房地测量)、规划许可证(乡镇规划所);对不符合乡镇规划的,我局不予受理不动产登记。

感谢您对我县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砚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8日? ?

联系人及电话:江东,0876—3124814,1388753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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