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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推广立体绿化实施办法
作者: 佚名 来源: 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1日 点击数: 双击自动滚动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我县立体绿化建设,根据《砚山县城乡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建成区内立体绿化的设计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体绿化是指充分利用不同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或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的绿化方式。

第三条 鼓励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

(一)建筑物、构筑物墙体、挡土墙、道路护栏、桥梁、水域沿线驳岸护坡。

(二)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的围墙、围栏、阳台。

(三)新建、改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层数少于18层、高度低于50米、屋顶坡度小于15度且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建筑。

(四)已建成竣工时间不超过20年、产权明晰、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

第四条 成立砚山县立体绿化工作检查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全县立体绿化建设工作。县立体绿化工作检查小组与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立体绿化工作。

县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体绿化技术指导,对竣工的立体绿化补贴项目进行审核等工作。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审批各类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对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和立体绿化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对包含立体绿化的项目提出面积、形式、覆土厚度等具体要求,在设计条件予以明确。

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城管、住房、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立体绿化的有关工作。

各城区机关单位、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立体绿化建设及推广工作,组织实施主要街道、重要节点的立体绿化;负责本辖区立体绿化补贴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积极组织开展立体绿化示范建设,推广成效突出的单位、乡镇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在建筑规划、建设时应积极推广立体绿化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立体绿化由建筑物、构筑物的业主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和管理。

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由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需征得所有产权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立体绿化。

第八条立体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专业技能技术的园林绿化企业承担。

第九条立体绿化的设计、施工及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附属设施及屋顶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所实施的立体绿化的基础部分需具有防止渗水功能。

(二)满足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避难。

(三)选用耐旱、耐寒、耐瘠、抗风性强的植物以及浅根系的植物。

(四)设置绿化给排水设施,注重雨水收集使用;使用节水、节能、轻质、保水等新型材料和新技术。

(五)采取无毒害、无污染或低残留的防治措施进行病虫害防治。

第十条新、改、扩建项目的屋顶绿化面积按照《县城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绿地面积可计入项目绿地率。

第十一条 县级、乡镇级财政投资的新、改、扩建项目,立体绿化建设经费纳入项目投资建设预算,养护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县级、乡镇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的已建成办公楼、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其立体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单位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的新、改、扩建项目,立体绿化建设纳入项目总投资。

在社会投资的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实施立体绿化,其建设经费由市财政按标准给予补贴,养护经费由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200—300万元立体绿化补贴资金,对实施立体绿化的社会投资已建项目进行补贴。

各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立体绿化项目不纳入立体绿化补贴范围。屋顶绿化面积已折算计入绿地率的项目不纳入立体绿化补贴范围。

第十四条 立体绿化补贴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但单个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花园式屋顶绿化按绿化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二)组合式屋顶绿化按绿化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0元。

(三)地被式屋顶绿化按绿化面积每平方米补贴30元。

(四)复合型墙面垂直绿化按绿化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五)简单式墙面垂直绿化按种植长度每米补贴10元。

第十五条 实施立体绿化的业主单位、管理单位以及拥有产权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申请立体绿化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申请立体绿化补贴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补贴项目应为本办法颁布以后实施并竣工的立体绿化项目。

(二)绿化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屋顶绿化面积没有折算计入项目绿地率的。

(三)建设符合立体绿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立体绿化补贴由项目申请人向砚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送县林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会讨论审核。

第十八条 砚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辖区的立体绿化项目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立体绿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申请人应及时申报变更。

第十九条 拟申请立体绿化补贴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县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在项目完工后向砚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根据已实施的立体绿化具体内容填写补贴资金申请表。

砚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实地验收,核对工程量及所属补贴类型,并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报县林业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第二十条 县林业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汇总并统一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县财政统一拨付立体绿化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作为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立体绿化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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