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园林绿化水平,维护园林绿化建设、设计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结合砚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实行管理。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和支持园林绿化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专业园林绿化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公司承担,且属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的信用企业。工程竣工,须经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凡在本县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达5人以上,主专业中级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足够的流动资金和施工技术装备。
第六条施工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要定期向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报。
第七条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绿化用苗应以本土苗木为主,从外地运苗必须持有当地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绿化用地上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换上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施工方必须在15日内向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验收,并提交整套竣工图纸。2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养护期不得少于一年,养护期自工程竣工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施工单位如违反本规定,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予以罚款。
(一)迟报、漏报施工方案和进度表。
(二)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人员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在下发整改通知后,施工方仍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文明施工,影响市容卫生,乱堆乱放,完工不清理场地的。
(四)在工程完工后的养护管理阶段,不按合同派专人管护,管理不到位的。
第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凡有以下情况者依法予以罚款。经由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人员多次建议仍不整改的,住建局有权下令暂停施工,停工期间造成的费用和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施工方全部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的,经由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整改意见,施工方仍不进行整改的。
(三)工程所需苗木及各种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施工不按规范操作的。
(四)虚报瞒报施工进度的。
第十一条在城市绿化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单位或个人,按期完成承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优良,且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2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