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镇公园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园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市民创建优美、和谐的生态空间和休闲环境,根据《文山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和《砚山县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和各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各类公园和城镇街道绿地等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公园管理是指城镇公园内的绿化、设施及水体的管理。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市公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在城市公园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踩踏、碾压绿地;在活动场地、游路、广场上驾驶机动车辆(绿化养护及清扫保洁作业车辆除外)或开展有碍他人正常游园的活动。
(二)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剥树皮、采集植物标本等;在绿化树、景观设施及其他设施上喷涂、刻画。
(三)在树杆或灯杆等其他设施上钉钉子、架线、挂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牌、私搭乱建、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标牌。
(四)倾倒垃圾、取土、挖沙、采石、挖药、狩猎、捕鸟、葬坟、生火薰烟、燃放烟花爆竹、放养宠物、摊晒衣物、堆放物料、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向公园河道及其他水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扔死禽畜、洗衣冼物、捕鱼、炸鱼、毒鱼等。
(五)破坏、损坏、擅自使用供水、供电、照明设施、园林景观小品等。
(六)放养禽畜或高声喧哗、高音量奏放音乐。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有举报、制止城市公园管理范围内的行为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由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21日开始实施。